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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成功代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2021年9月30日,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公司”)诉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驳回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2日,东华公司与有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桩基础工程发包给有色公司。2013年中润公司、东华公司和有色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该工程由甲方指定发包给丙方,约定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丙方履行,付款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业主方履行。2014年4月24日桩基工程审核确认工程款为18253137元。已付工程款1650万元。2020年7月27日,有色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753137元及利息,中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1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1、东华公司支付有色公司工程款1753137元及利息;2、中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东华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中润公司为付款义务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有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华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改判。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维护了东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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