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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英代表客户赢得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一审胜诉

近日,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兖矿东华”),取得苏州中成营造有限公司(下简称“苏州中成”)诉兖矿东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一审胜诉判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苏州中成请求确认兖矿东华无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不成立,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苏州中成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常州市金坛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执行分配异议之诉案件。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利益,承担着其他权利救济方式如不当得利之诉不可替代的救济功能。

 

由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法律规则较少,理论上也未对其深入研究,其作为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性权利救济方式,在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得以确立,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多地只是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关于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之后指出了一条救济路径,对实际运行所需的程序构造没有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对象究竟是什么,此类案件由法院哪个内设部门管辖更合适,当事人在此类诉讼应提出何种请求,法院该以何种标准认定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法院该如何判决,法律均未明确,本案的审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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